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09月15日 0:0 74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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