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河北省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 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要具备7个条件

2006年07月25日 0:0 109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河北新闻网——河北日报  

    本报7月13日讯(记者刘常俭)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冶金矿产品的生产会对环境、植被等造成一定的破坏。为防止矿产品生产单位重生产而轻治理的短期行为,保护环境,保障当地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条例草案规定,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环境治理方案,因冶金矿产品生产造成地质环境、耕地、林地破坏和水土流失的,生产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请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7个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矿山的运输、提升、通风、供排防水、供电、通讯、防火、充填等生产系统和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有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方案;取得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保证冶金矿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和检验、测试手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草案还规定,冶金矿产品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鼓励有条件的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直销。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冶金矿产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产品生产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矿产品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逐步建立电子信息网络,促进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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