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要求资源补偿费必须全额上缴中央金库

2006年06月26日 0:0 102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征管机关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

        据国土资源部储量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自1994年施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制度以来,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补偿费征收管理为我国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在全社会树立资源节约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目前征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矿山企业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一些地方政府存在保护主义倾向,使征收机关难以正常履行征收职能或违反规定把收缴的补偿费纳入地方财政管理;一些征收机关违规设立过渡账户,存在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现象等。因此,必须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强化依法征收,切实维护国家所有权益。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算公式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各级征管机关要强化征收管理,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相配合,建立补偿费征收台账,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要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清理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各地要制定整改措施,清理欠缴的补偿费。

  二是规范补偿费减免管理。从严掌握补偿费减免的条件,进一步规范减免程序和减免比例;明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清理工作;对不具备减免条件、不符合减免政策、违反减免审批程序的要取消减免。

  三是严格补偿费入库管理。各级征收机关要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要求,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补偿费;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以其他票据代替。《通知》还就完善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资源回采率的提高以及加强对征管工作的监督管理等提出要求。

责任编辑:LY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naijawebsite.com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