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对矿山储量实施动态监管

2006年05月15日 0:0 67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储量管理司司长关凤峻表示,此举对于建立我国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谓矿山储量动态监管,是指矿山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过程。目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这项工作。  

    据关凤峻介绍,今后国土资源部将负责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的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其中放射性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其他矿种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矿业权评估等必须以经审查的矿山储量年报为依据。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矿山企业必须按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山储量变化情况。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区、市),应在2007年底前全面建立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制度;矿山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动用、消耗、损失的资源储量的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和资源储量台账,并在下一年1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关凤峻指出,通过动态监管,资源管理部门一可摸清矿产资源家底,解决部分矿山多年存在的储量家底不清的问题;二可制止浪费,解决管理部门过去对矿山上报的“三率”、储量动用、消耗、损失以及闭坑残余储量数据无从核查的问题,能使矿产开发中的储量登记统计更加真实,强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三可促进补偿费的征缴。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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