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税务总局明确出口含金成分产品税收政策
2005年08月05日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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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有色网
分类: 09年以前综合信息
[行业动态]税务总局明确出口含金成分产品税收政策
为完善含金成分产品的出口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出通知,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
通知明确,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分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分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出口企业持《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税务总局同时明确,上述政策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 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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